怎麼尋找在台灣的失聯親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http://www.vac.gov.tw/content/index.asp?pno=603

本會提供尋找榮民袍澤舊友或榮民親友之服務 

  為協助少小離鄉背井榮民得與親屬樂敘天倫及榮民袍澤舊友敘故,本會特提供尋人轉信服務。

  本會接獲尋人來函,除函告有無其人或是否亡故外,其他一律不予答覆。若被查詢者尚未亡故,本會會將查詢者之通訊地址、電話、來信影本,以書面通知被查詢之退除役官兵或其眷屬,交由自行決定是否與尋找人連絡。
 

本會提供人民團體及個人,尋找退除役官兵袍澤親友之服務

        ()申請人應將被查詢之退除役官兵姓名、出生地(籍貫)、年齡、軍種、軍階或其他等資料,填具「尋人申請單」等據以辦理,以電話或傳真查詢者不受理。

         ()申請人應寫本人姓名、通訊地址、聯絡電話,並說明與被尋之關係,經本會審視且有利於當事人權益,始予提供尋人服務。

        ()本會將申請者之資料,交由被查詢者或其眷屬決定是否與申請者聯絡,並副知申請者。若被查詢者無法找到或亡故時亦將告知申請者。

        ()前述尋人服務,不提供以開同學會、同鄉會或各類社團名義,申請查詢及不予代轉婚喪喜宴邀帖代寄、畫展、會議及其他各項集會活動等非尋親為目的之信函。


尋人申請單.odt
(02)-2725-5700
免付費電話:0800-212-154
      0800-212-510
地址:11025台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五段 222 號

2:紅十字會

為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已於2012年10月1日施行,查尋人須檢附經海基會驗證與被尋人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或利害關係文件,以利本會續處。(詳本會尋人服務須知)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尋人服務須知
101年12月22日
一、服務對象:凡遭逢以下情事之國內外民眾,可向本會申請協尋:
(一)因武裝衝突、暴力局勢、自然災害和人為災難等因素與三等親內之親屬離散。
(二)我國民眾之欲查詢拘禁於大陸地區監所之三等親內之親屬。
二、應附表件:
(一)文書驗證文件:
1.查尋人須檢附經海基會驗證與被尋人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或利害關係文件。
2.文書驗證之申請:
(1)請逕洽海基會會聯合服務中心申辦,諮詢電話「法律服務專線」:(02)2533-5995。
(2)「郵寄申請文書驗證須知」、「文書驗證申請書及辦案進行表」及「委託書」等相關書表,可至該會網站下載(參閱網址:http://sefapply.sef.org.tw/)
(二)尋人表格:請至本會網站下載。
網址:http://web.redcross.org.tw/,路徑:首頁\檔案下載\文件檔案\兩岸往來\紅十字尋人表格-兩岸用。
請在填列完成後,點選首頁上方的/聯絡我們/,再上傳尋人表格及文書驗證文件即可送件。
三、申請協尋送件:
(一)請檢附前開文書驗證文件,連同尋人表格函送本會。地址:10855台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303號。
(二)或將申請表件傳送至電子郵件信箱:redcross@redcross.org.tw。
四、服務電話:(02)2362-8232轉407,傳真:(02)2363-5154,電子郵件信箱:redcross@redcross.org.tw。

下載申請表格

3,通過台灣戶政部門協助查詢,以台北為例

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提供協尋親友服務實施計畫
壹、      目的:
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基於為民服務理念,秉持合法、合理、合情之處理原則,運用戶政所現有資源,提供民眾另一個尋找失聯親友的管道,藉以協助民眾解除縈繞心中的牽掛,並有效營造政府機關貼心、關心與同理心的服務形象。
貳、      法令依據:
一、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施行細則。
三、戶籍法及施行細則。
四、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
參、      申請人資格:
對於無法提憑親屬關係或利害關係之相關證明文件者,皆可向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肆、      申請方式:
一、現場填寫申請書:申請人親至戶政事務所,填寫「協尋親友服務申請書」(如附件1)。
二、郵寄提出申請:當事人以書信或電子信件郵寄本市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肆、受理方式:
一、民眾填妥「協尋親友服務申請書」後,交予受理人員送交收文人員收文後,轉交業務承辦人辦理。
二、業務承辦人以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查詢被尋人目前設籍地址,函(通)知被尋人,並另復知申請人處理情形(不得提供被尋人之相關資料)。
伍、      處理原則:
一、申請人有不當動機(債務人、感情糾紛…等)不予受理。
二、承辦人函知被尋人時,除檢附申請書影本,必要時得檢附申請人提供之佐證文件(書信、照片…等),以資被尋人確認。
三、承辦人員應依戶籍法等相關規定,不得將被尋者之相關資料提供或將查詢結果提供申請人,僅得告知申請案之處理情形,如有轉知被尋人時,則註明由被尋者自行決定是否與其聯絡,以保障被尋者隱私及權益。
四、對於已適當處理並明確答復之協尋案件,遇有申請人無法提供新事證,而仍一再申請者,依「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規定,不予處理,但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陸、檢附「臺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協尋親友服務流程圖」(附件2)
柒、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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